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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夫妻一方负债后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债权人能否撤销?(温州景点哪里好玩一日游)温州哪个景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9-21 08:42:55   浏览次数:0
核心提示:夫或妻一方负债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离婚后,一方因负债被起诉,法院能否撤销一方将房产个人份额无偿赠与孩子的行为?案情简介2020年3月、10月李大多次向王某借款,后未全部偿还,王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2021年3月,法院查封了李大与妻子孙某共有的A房产(登记在李大名下),后王某向法院起

夫或妻一方负债后,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离婚后,一方因负债被起诉,法院能否撤销一方将房产个人份额无偿赠与孩子的行为?

案情简介2020年3月、10月李大多次向王某借款,后未全部偿还,王某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2021年3月,法院查封了李大与妻子孙某共有的A房产(登记在李大名下),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大归还借款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大偿还王某借款34万元。

后李大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得知,2020年12月,李大与孙某在山东省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大与孙某共有的A房产归儿子李小所有,A房产剩余贷款以及其他所有债务均由李大承担。

2023年7月,王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将李大、孙某、李小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李大、孙某将A房产赠与李小的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经查,涉案A房产评估价值为72万元,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李大将涉案A房产房款中的36万元(72万元*50%)无偿赠与李小的行为,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1.王某是否享有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李大向王某借款,该债权经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李大未按期履行,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李大于2020年12月在离婚协议中将A房产无偿赠与李小所有,该赠与行为导致其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王某的利益,给王某造成债权难以实现的损害后果,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王某具有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王某称,其在2022年8月执行局谈话笔录中了解到案涉A房产已无偿赠与李小的情况,随后起诉行使撤销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李大的起诉未过除斥期间。

2.王某撤销权行使的范围李大与孙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婚后共同财产A房产无偿赠与李小所有案涉各方当事人均对A房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无异议,评估结论为72万元王某的撤销权虽然不得对抗善意的房屋买受人,但可及于李大将涉案房屋购房款个人部分无偿转让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原意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故李大将案涉楼房房款的36万元(72万元×50%)无偿赠与李小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进行了完善,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负债,该方通过离婚转移个人财产,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撤销相关财产处置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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