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布实施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3〕24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2〕65号)要求,各区市县、先导区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调整完善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完善成果已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调整完善后的大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备注:1.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2.征收农民集体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永久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3.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为40%,安置补助费为60%4.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每年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5%给予补偿5.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该区域内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6.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甘井子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点击这里←查看原文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资料: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编辑:苏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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